美国EB-1C移民是跨国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 (参见美国移民法203(b)(1)(C)),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EB1-C 的要求如下: 在过去的三年中,申请移民的跨国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受益人)必须在美国公司的海外机构(如在中国的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受益人必须要在美国公司从事经理/管理工作。美国公司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也就是说,受益人所属的公司必须至少包含两个机构。其中一个在美国境内,另一个在美国境外, 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在EB-1C申请提交以后,受益人可以在获得批准之前申请临时的 L-1A签证。 受益人在美国公司的职位必须是高级管理或行政职位,如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规划,广泛参与决策工作等,而非日常运行或者监督一线工人的职位。通常来说,5至7名全职雇员可以满足这个条件。此外,美国机构必须实际运作并产生相应的收入。 EB-1C不需要赞助便可直接申请永久居留权,不用经过冗长的劳工卡申请过程。EB-1C一般两年左右就能拿到永久绿卡。在EB-1C申请的审理中,如果美国的子公司才被设立不久,移民局常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海外母公司对美国境内子公司的资金流动的相关证明。移民局对投资金额没有做出要求,但是投资金额应该合理,足以支撑美国机构的运作。 一旦EB-1C获得批准,受益人与其直接亲属(包括配偶和未满二十一岁子女)如果在美国境内便可以申请身份调整,如果在美国境外可以同过领事馆程序申请签证。当他们获得签证进入美国或者身份调整获得批准之时,他们将收到永久绿卡。 与另外一种大家所熟悉的EB-5投资移民相比(投资五十万或一百万美元), EB-1C投资风险更小,投入资金由申请人自己掌控,灵活性强,获永久绿卡耗时更少。但是很多人没有条件在美国成立、经营公司。所以,对能够符合EB-1C条件的有移民意向的外国公民来说,EB-1C相对EB-5更值得推荐。 EB1-C相对于EB1-A和EB1-B而言,在名额上有相当大的优势。EB1-A和EB1-B是杰出人才类(诺贝尔奖获得者、艺术家、获国际大赛奖牌的运动员等等,A和B的区别在于EB1-B需要美国雇主,而EB1-A不需要雇主即可直接申请)。这两类人才本就十分稀缺,所以,40000名配额实际上大部分是配给EB1-C的。可是我们知道,有许多中国人早就在美国开设过公司,却很少有人取得过绿卡,这是为什么?因为要想通过EB1-C的方式取得绿卡,可不仅仅是公司生意做得大、做得好就可以的。还有诸多方面的因素要考虑,例如公司的用工人数,公司在当地的影响力,公司在当地商会的被认同度等等,所以,对美国法律不甚了解的中国人,也许只关心其美国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忽略了很多其他重要方面,这就造成了纵然在美国开设了公司,却很难通过EB1-C方式取得绿卡。 子公司(美国公司)的经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纳税额、营业额、用工人数、企业影响力等诸方面不是可以轻易达到的,如果有一个职业经理人团队出面代为经营这样的子公司,并为申请人承担经营风险,那问题就基本解决了。我们公司在美国拥有无数支这样经验丰富的职业经理人团队,他们熟知如何将一个公司经营到可以获得绿卡。子公司的业务是团队擅长的业务,也是团队能够控制的业务,再加上EB1-C的申请不是一次性的,可以反复申请直至成功,所以团队最终为申请人取得绿卡深有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