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法人组织形式。 (一)必备的条件: 1、股东(出资人)二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2、注册资本: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公司10万元以上; 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以上;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上; 以生产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上。 有已确定的公司住所(经营场所)。 (二)提供资料: 1、股东资格证明: (1)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局备案章 (3)事业、社团法人:法人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的公章 2、起5个公司名称的字号(2-6个汉字)。 3、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 4、拟任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照片(1寸1张)。 5、入资凭证。 6、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法人组织形式。 (一)必备条件 1、发起人五人以上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二)提供资料 1、发起人资格证明: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备案章 (3)事业、社团法人: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五个名称“字号”(2个以上汉字) 3、公司住所房产产权证明 4、入资凭证 5、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照片(1寸1张) 6、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名单 7、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合作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的一种企业法人组织形式。 (一)必备条件 股东二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但法人股东不得超过50%。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当股东) 注册资本最低3万元人民币 有已确定的经营场所 (二)提供资料: 1、 股东资格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备案章 (3)事业、社团法人:法人证书复印件加单位公章 2、五个名称的“字号”(2 个以上汉字) 3、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 4、入资凭证 5、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1寸1张) 6、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四、合伙企业设立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一)必备条件 1、 合伙人二个以上 2、有已确定的经营场所 (二)提供资料 1、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五个名称的“字号”(2 个以上汉字) 3、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 4、出资权属证明(即每个合伙人的存折复印件) 5、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姓名 6、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必备条件 1、一个投资人 2、二个以上会计人员 3、有已确定的经营场所 (二)提供资料 1、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五个名称的“字号”(2 个以上汉字) 3、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 4、自报注册资金数额 5、会计(出纳)的身份证、会计证复印件 6、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六、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一)必备条件 1、有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或单位投资 2、有已确定的经营场所 (二)提供资料 1、投资单位的资格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备案章。 (2)事业法人(必须是全额或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不行) :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社团法人: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五个名称的“字号”(2 个以上汉字) 3、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 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5、拟任法定代表人照片(1寸1张)、身份证复印件 6、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七、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或单位以集体的资产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一)必备条件 1、有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或单位的投资 2、有已确定的经营场所 (二)提供资料 1、投资单位的资格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局备案章 (2)事业法人: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五个名称的“字号”(2个以上汉字) 3、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 4、入资凭证 5、拟任法定代表人照片(1寸1张)、身份证复印件 6、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八、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备法人资格。 (一)设立条件: 1、由母公司和5个以上子公司(控股公司)组成; 2、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提供材料: 1、母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 2、每个子公司(控股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备案章、发照机关出具的母公司对其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的证明。 3、企业集团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照片(1寸1张)。 4、企业集团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集团住所房产产权证明。
九、公司、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一)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支设立 提供: 1、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 2、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企业)公章 3、公司(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在北京设立分公司(分部)的决议 4、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工作简历、照片(1 寸1张) 5、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 6、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二)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分支设立 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 2、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1寸1张) 3、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 4、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三)合伙制、个人独资企业分支设立 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 2、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1寸1张) 3、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 4、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